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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划分为四等九级必然的联系到监督管理力度和部分业务
来源:米乐m6登陆    发布时间:2024-12-20 05:37:16
前不久,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出台《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在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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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出台《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在北京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且在国家消防救援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生效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积分信用管理。

  为落实市政府《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营商环境改革5.0方案)提出的“风险+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全流程监管、信用分级评价、柔性执法清单、技术服务机构监管等5项改革任务要求,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制定本办法。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取消以后,应急管理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又降低了从业门槛,我市技术服务机构的数量随之迅速增加,从之前通过正式资质的100余家增加到目前的496家,数量慢慢的变多。通过这几年的专项检查发现,各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服务的品质参差不齐,2024年5月8日,印发实施了《北京市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准则》,要求“机构应当通过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来进行执业”,对全市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的品质有了一个很大的提升,但在今年的专项检查中发现,还存在部分机构未按照《从业准则》的要求做执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机构诚实守信,提升监管效能的又一项有力的举措。

  《管理办法》紧扣市政府部署的5项营商环境改革任务要求,构建了“分级分类监管+信息化监管”的新型监督管理体系。该办法分五章三十二条,明确了评价对象、评价周期、等级设置、积分信用应用等开展积分信用的评价方法。

  一是分级分类监管,明确了“积分信用”等级综合评定方法,通过机构自主上报和“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等系统的数据归集,确定各技术服务机构的积分等级。《管理办法》第四章明确了按照积分信用评估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在检查比例频次、柔性执法、推优评先等方面确定分级差异化监管措施。二是信息化监管,通过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实现“积分信用等级”量化智能评价,机构通过该系统来进行自主上报,并根据《管理办法》设定的指标体系进行判定,存在异议的,可通过该系统来进行申诉;同时依托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对各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执业项目进行统计,并上传给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既实现了消防技术服务的品质的非现场监管,又能为积分等级的评价提供技术支撑。

  第一条为逐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促进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诚实守信,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根据《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建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消防救援局对在北京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且在国家消防救援局“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录入生效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积分信用管理。

  第三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区域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四条倡导和鼓励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加公益性消防技术服务以及市消防救援局组织的消防服务保障、消防行政管理辅助等活动。

  第五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和守信教育,健全内部诚信制度,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第六条积分信用管理是市消防救援局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的方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执业不受积分信用等级限制。

  第七条市消防救援局通过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等信息系统归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信息。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市消防救援局要求及时登录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第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等级规划区分为优(A、A-)、良(B+、B、B-)、中(C+、C、C-)、差(D)四等九级。

  第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等级评价采用积分制,分值由基础分、加分、减分构成,基础分为700分。

  第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每个评价周期初始分值为700分,评价周期届满,积分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第十二条在评价周期内,评价对象在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中被追究责任,或被列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直接评定为D级并即时调整公布评价信息。

  第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等级初步评价结果在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及市消防救援局相关网络站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社会正式公布,评价结果共享至北京市大数据平台。

  第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初步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示期内,通过消防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提交异议申请,申请被采纳的,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其他单位、个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消防救援局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经核实的,按照本管理办法纳入积分信用管理。

  (二)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或在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

  (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验测试的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四)未在经营场所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准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的;

  (五)未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四)未在“北京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备案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

  第二十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请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在2人以上,每多聘请1人加5分,最多加100分;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6人以上(其中中级2人以上),每多聘请1名中级技能等级的人员加2分,最多加100分,每多聘请1名高级技能等级的人员加5分,最多加50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认定数量以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录入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

  第二十一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执业活动中,获得厅、局级以上荣誉表彰的,每次加10分;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的,每次加20分,符合本条情形的累积最多加20分。

  第二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加省、部级以上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一等奖的,每次加30分;获得二等奖的,每次加20分;获得三等奖的,每次加10分,符合本条情形的累积最多加30分。

  第二十三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聘请的从业人员被评为厅、局级消防领域专家的,每人加5分;被评为省、部级消防领域专家的,每人加10分,符合本条情形的累积最多加20分。

  第二十四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编写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的,每部加10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编写地方消防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的,每部加5分,符合本条情形的累积最多加20分。

  第二十五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国家高新企业的,加20分;非国家高新企业,开展省、部级以上消防行业课题研究、取得消防行业发明专利、出版消防行业书籍的,每项加5分,符合本条情形的累积最多加20分。

  第二十六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管理系统”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使用率为100%,加100分;使用率为90%以上的,加50分。

  第二十七条按照积分信用评估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市、区消防救援局在制定年度或专项检查计划时,应统筹运用积分信用评估结果。对于A-级以上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对于B-级以下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第二十八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积分信用等级A-以上的,适用《优化营商环境消防柔性执法工作规定》中的首违不罚、首查不罚。

  市、区消防救援局在执法过程中,按照《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类目录》中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裁量阶次,根据积分信用等级分类实施行政处罚。

  (三)信用等级B、B-的,按照处罚裁量阶次的30%(含)-80%(不含)实施;

  (四)信用等级C+、C、C-的,按照处罚裁量阶次的80%(含)-100%(不含)实施;

  第二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等级B+以上的,优先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消防检查、消防评估、隐患整改、消防技术标准制修订等活动;信用等级C以下的,限制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专项消防检查、消防评估、隐患整改、消防技术标准制修订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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