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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消防检测中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来源:米乐m6登陆    发布时间:2024-07-01 21:12:06
本次分享案例系国内首例消防检验测试的机构人员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获刑的案件,因2015年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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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分享案例系国内首例消防检验测试的机构人员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获刑的案件,因2015年武汉7.11较大火灾事故而起。通过此案,消防检验测试的机构人员应对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具有清楚的认识,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2015年1月22日,湖北铁桥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计企业)与武汉礼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签订《消防检测服务合同》,约定由武汉礼尚检测公司对武汉市汉阳区紫荆嘉苑F1地块1、2号楼进行电气消防设施安全检测、建筑消防设施安全检测,陈某在不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质且未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及电气检验测试资质的情况下受武汉礼尚检测公司指派作为该项目的消防检测的检测员,对紫荆嘉苑F1地块1、2号楼进行仔细的检测。在检验测试过程中,陈某发现该建设工程未安装正式供电电缆供电,没有配置双电源设施,在未核实消防设计图中防火门质量认可证书及数量,未对受检测1号、2号楼通往天台的疏散通道门进行仔细的检测,且防排烟系统检测中送风部位实际检验测试余压数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下,将该项目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与安全疏散设施均综合判定为合格,出具了检测全部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报告》。后湖北铁桥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将武汉礼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报告列入向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消防大队申报消防验收的申请材料之中。

  2015年7月11日23时15分许,因1号楼2单元电缆井内垂直供电干线临时生活供电主电缆违规采用外架铝芯绝缘电缆,且施工员违规将四根电缆捆扎且与铜芯水平支线间采用缠绕搭接、胶布绝缘的简单连接方式,导致1号楼2单元16层电缆井内线路间局部产生高温引发短路,并引燃电缆井内可燃物造成火灾。事故中,因竖向管道井的电缆井未按照消防设计的基本要求进行防火封堵,致浓烟沿疏散通道至楼顶层聚集,该单元楼顶层疏散通道的乙级防火门安装的是防盗门因锁闭不能手动开启,导致逃往楼顶层疏散通道的人没办法逃生并吸入大量有毒烟气,最终造成住户27人死亡和212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湖北武汉“7·11”火灾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指出,该火灾事故中主体问题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未严格履责;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把关不严。涉及消防环节,主体问题是对该建筑进行消防验收时,将竖向管道井项目填写了“合格”内容等。涉及检测环节,主体问题是对项目中存在很明显不契合设计、施工和检验收取规范要求的问题,视而不见,仍出具了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验收中不认真、不负责,签署的验收文件资料与工程真实的情况明显不符。

  本案中,主要对消防设施检测工作员的责任做多元化的分析。被告人陈某作为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人员,在消防检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作业规程》相关规定,出具消防检测报告重大失实,并导致非常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陈某犯罪后均能自首且当庭认罪,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判决陈某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系国内首例消防检测机构人员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获刑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的行为。在法律条文中,虽然没有明确列举“检测”,但从该罪设置的目的,以及检测报告的社会活动中的证明作用看,检测报告可以认定为刑法上的“证明文件”。而且审判实务中也作出同样的认定,对此应当引起社会消防服务行业的重视。包括消防检测在内的消防技术服务行业近些年逐渐走向成熟,除了最初的作为消防验收的依据之外,现在消防技术服务报告逐渐也成为消防监督的依据之一,这就对第三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依法合规之外还要注意风险规制。2018年消防执法领域改革之后,强化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已经逐步落地,多地的消防条例修订后增加专门的内容。简而言之,火灾发生后要对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环节进行倒查。通过这个案件,消防检验测试的机构人员应对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具有清楚的认识,规范执业,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李福秋,男,法学硕士、工程硕士,辽宁挚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微信公众平台“消防法律研究”主编,国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辽宁律协立法咨询专门委员会委员。原大连市公安消防局火调技术科工程师、大连市公安局公职律师,主要是做消防法制、地方立法及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2017年从大连市公安消防局退役从事律师,带领消防法律团队专门干消防法律、企业消防安全合规及火灾事故案件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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