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男,汉族,1973年7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13,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1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重庆市涪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3年5月12日作出的涪住建依复〔2023〕2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5月23日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本人系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59号*******一户业主,发现本小区存在底楼商户生活垃圾污水直接排入开式雨水沟、C2栋与C1栋楼连接花园下面被规划为架空车库、C2栋主消防水管至今未通水的问题。经本人向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涪陵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回复消防及结构、给排水等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并判断本案被申请人可能掌握有关信息。2023年4月11日,本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并反映本小区规划问题。2023年5月18日,本人根据《答复书》向被申请人城建档案馆查阅小区信息,档案馆以科长不在为由推脱,并告知本人只能查询C2栋的信息,但只公开C2栋信息隐瞒小区主体信息不但查不出问题,还是对我享受政府信息公开权利的侵犯。请求复议机关督促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关于涪陵区兴华西路59号*******有一定的问题规划的反应和行政规划信息公开申请”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收到,并于2023年5月12日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提供了*******竣工档案资料,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说明了春江花月项目施工图归档在城建档案馆,并告知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到该档案馆进行查阅。2023年5月18日,申请人到城建档案馆查询*******竣工档案资料,城建档案馆提供了C2栋《给排水竣工说明图纸目录》图号01、《负二层给排水平面图》图号02和《消防喷淋系统原理图》图号08三张竣工图档案资料,并告知申请的人能复印并带走。申请人所称档案馆工作人员推脱不予公开小区信息的问题不属实,由于申请人在查阅过程中提出还要查阅A、B栋的结构、给排水和配电竣工图资料,已经超出其申请公开的范围,且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之规定,申请人作为*******一户产权人,不具备查阅A、B两栋楼的竣工档案资格。若申请人要查阅A、B两栋楼的竣工档案,需提供业主委员会介绍信和身份证明。2023年5月22日,被申请人电线栋的图纸,并说明需要业主委员会介绍信来查阅A、B栋的竣工档案,申请人坚持表示不提供有关的资料。综上,《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和法规正确,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请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0日,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作出涪规资依复〔2023〕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了*******一层平面图、负二层平面图、轴立面图等材料,并告知申请人该小区消防设施安全布置图、结构安全施工图可能由被申请人掌握。2023年4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涪陵区兴华西路59号*******有一定的问题规划的反应和行政规划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收悉并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对“涪陵区兴华西路59号*******有一定的问题规划”予以公开,有关的资料在被申请人城建档案馆归档,请申请人携身份证明到城建档案馆进行查阅。2023年5月18日,申请人到城建档案馆查询了*******《给排水竣工说明图纸目录》图号01、《负二层给排水平面图》图号02和《消防喷淋系统原理图》图号08。申请人要求公开春江花月小区主体信息,但被申请人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之规定告知申请人需要出示业主委员会介绍信及身份证明才能查阅,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答复书》《关于涪陵区兴华西路59号*******存在的问题规划的反应和行政规划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涪规资依复〔2023〕17号)以及申请人写明的需要查阅的C2栋相关图纸清单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保存案涉小区C2栋规划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有关的资料,主体适格。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依申请人的申请公开了*******《给排水竣工说明图纸目录》图号01、《负二层给排水平面图》图号02和《消防喷淋系统原理图》图号08等材料。但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涪陵区兴华西路59号*******存在的问题规划的反应和行政规划信息公开申请》内容,申请人实际上申请公开的内容是“本小区行政规划”,并非仅限于该小区C2栋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给予指导释明但未予释明,本机关在此予以指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36号)“三、(八)已经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之规定,由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小区有关信息已经移交区城建档案馆,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向城建档案馆查询,并告知地址、联系人及电话等信息。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档案利用暂行规定》第七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严格查验、留存城建档案利用手续,作好相关登记”、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利用普通工业民用建筑档案、市政设施档案等具体实际的要求详见附表1(《普通工业民用建筑档案、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利用内容及相关手续》)”以及附表1关于档案利用者“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可利用档案内容的规定,产权人可通过产权范围内档案(指建筑与结构总说明、相关竣工图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对于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小区主体信息,其中涉及并非申请人产权所在楼栋、物业管理区域内建(构)筑物、管网的部分应当由相应产权人或者业主委员会进行查询利用,申请人需提供业主委员会介绍信才能查询。虽然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未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前述城建档案利用的相关规定,但在申请人前往区城建档案馆查询及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就相关规定与申请人进行了说明沟通。综合本案全部情况,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涪住建依复〔2023〕29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